陕师校发[2009]121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各教学科研单位对教师队伍建设的积极性,激发广大教职工主动参与人才引进工作的热情,加快“人才强校”战略步伐,持续提高教师队伍的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奖励资金由学校在师资队伍建设费中安排专项列支,专门用于奖励在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引进和培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限于我校各教学科研单位和所有教职工。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包括以下两类:
(一)在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引进和人才培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教学科研单位。
(二)在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引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五条 人才工作奖励重点体现以下原则:
(一)奖励单位与奖励个人相结合。学校奖励在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引进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同时奖励在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引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奖励人才引进与奖励人才培养相结合。学校奖励在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引进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同时奖励注重教师队伍培养、教师队伍学历层次提升较快的单位。
(三)物质奖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学校对在队伍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精神奖励的同时,给受奖单位和个人发放一定数量的奖金。
第三章奖励项目及标准
第六条 根据人才工作的实际情况,学校设立“人才队伍建设贡献奖”、“人才队伍建设伯乐奖”和“学历提升增量奖”等三个奖项,对在引进人才及团队、举荐人才及团队、教师队伍学历提升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七条 人才队伍建设贡献奖
“人才队伍建设贡献奖”鼓励学校各级组织特别是教学科研单位为学校引进人才和团队做贡献。凡是引进人才或团队被正式聘用,学校依照引进人才和团队的数量和层次给予引进单位相应奖励,奖励额度分别为:
(一)引进人才奖励额度:
1.引进一名院士或同等水平的人才,奖励引进单位30万元;
2.引进一名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或同等水平的人才,奖励引进单位15万元;
3.引进一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或同等水平的人才,奖励引进单位10万元;
4.引进一名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或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等具有博士学位的学术骨干,奖励引进单位1万元(其中,对属于海外获得博士学位的学术骨干,每位追加奖励5000元);补充一名其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奖励单位5000元;每有一名教师在职获得博士学位,奖励所在单位3000元;
5.在其他特殊人才引进中做出贡献的单位,经学校评议,酌情给予1-5万元奖励。
(二)引进团队奖励额度:
1.引进或建设一个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或教育部创新团队,奖励所在单位10万元;
2.引进或建设一个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自然科学类项目经费在500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经费在100万元以上)的优秀团队,奖励所在单位10万元;
3.引进或建设一个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学团队,奖励所在单位3-5万元。
第八条 人才队伍建设伯乐奖
“人才队伍建设伯乐奖”鼓励全校师生员工为学校举贤荐才。凡是举荐人才和团队被正式聘用,学校依照举荐人才或团队的数量及层次给予举荐人相应奖励,奖励额度分别为:
(一)举荐人才奖励额度:
1.举荐一名院士、千人计划候选人或同等水平的人才,奖励举荐人5万元;
2.举荐一名“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或同等水平的人才,奖励举荐人3万元;
3.举荐一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或同等水平的人才,奖励举荐人2万元;
4.举荐一名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或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等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学术骨干,奖励举荐人1000元。
(二)举荐团队奖励额度:
1.举荐一个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或教育部创新团队或团队中3-5名核心成员,奖励举荐人2万元;
2.举荐一个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的优秀团队或团队中3-5名核心成员,奖励举荐人2万元;
3.举荐一个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学团队或团队中3-5名核心成员,奖励举荐人1万元。
第九条 学历提升增量奖
“学历提升增量奖”鼓励各单位大力引进和培养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提升教师队伍的学历层次和整体素质。凡是在博士学历提升工作中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教学科研单位,学校依照学历提升增量情况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分别为:
(一)年度补充博士人数全校排名第一位的单位,学校奖励3-5万元;
(二)年度教师考取博士研究生人数全校排名第一位的单位,学校奖励3-5万元;
(三)年度在职培养博士按期毕业回校人数全校排名第一位的单位,学校奖励3-5万元。
第四章评奖程序
第十条 “人才队伍建设贡献奖”、“人才队伍建设伯乐奖”和“学历提升增量奖”的评奖程序为:
(一)单位申报。每年12月10日前,各单位按照本暂行办法,对本单位的人才工作进行自评,填写《陕西师范大学人才队伍建设贡献奖申报表》,《陕西师范大学人才队伍建设伯乐奖申报表》和《陕西师范大学学历提升增量奖申报表》,报送人事处。
(二)组织审核。人事处按照本暂行办法,对各单位的报奖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提出当年度“人才队伍建设贡献奖”、“ 人才队伍建设伯乐奖”和“学历提升增量奖”拟奖单位和个人名单及建议奖励金额,报主管校长审核。
(三)学校审批。校务会研究确定年度“人才队伍建设贡献奖”、“ 人才队伍建设伯乐奖”和“学历提升增量奖”获奖单位和个人名单及奖励金额,在学校年度表彰会上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奖励工作每年举行一次。
第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人才引进属于实质性引进,原则上引进人员应将人事关系转入我校。
第十三条 对引进或举荐每年来校工作时间超过3个月的“双聘院士”的,可按照引进院士奖励额度50%的比例兑现奖金。
第十四条 “人才队伍建设贡献奖”和“人才队伍建设伯乐奖”奖金按照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团队的数量进行计算。如果引进或举荐的人才同时是所引进或举荐的团队成员时,不重复计算,按就高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 发放给各单位的奖金,由各单位自主决定使用,使用方案报人事处备案。发放给个人的奖金由获奖者本人支配;若举荐人为多人的,所获奖金由第一举荐人负责分配。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经2009年11月25日校务会议研究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